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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8 09:10:56
河源调查取证公司-因丈夫婚外情离婚,妻子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10 由于丈夫婚外情离婚的,妻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案例重现
三个月前,妻子黄某向丈夫杨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其原因在于杨某对家庭漠视,存在搞婚外情的情形婚外情离婚,黄某和杨某结婚达五年,感情基础相对较好河源小三调查公司,婚后杨某始终在外为事业而奔波忙碌,黄某为消除杨某的后顾之忧,全力去支持杨某发展事业,决然辞掉了工作,留在家中相夫教子,两人有着各自的分工婚外情离婚,日子过得颇为幸福,然而自2020年初起,黄某发觉杨某对家庭的关心以及回家的次数均日益减少,后来黄某发现,杨某与公司同事李某有着不正当关系,两人还在某小区租了房并过起了日子。有一个名为黄某的人,由于其对于自己丈夫出现的出轨这种行为,充斥着非常强烈的不满情绪。所以呢,她就向一个名为杨某的人,提出要达成离婚的这么一个行为。而在进行离婚这个行为的过程当中,黄某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索要1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黄某是不是存在着能够有权去请求损害赔偿这样的情况呢?
法官点评
本案件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夫妻一方出现出轨情况致使婚姻走向破裂,在离婚之时,无过错的一方是不是拥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内容,在离婚的时候,要是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跟他人同居,又或者实施家庭暴力,再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情形的,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所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凭借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缘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然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已经明确表明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会给予支持。
黄某和杨某夫妻关系破裂,原因是婚内杨某出轨,与第三者在外同居,此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一,所以黄某能在离婚时向人民法院,请求针对杨某行为给其带来的伤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黄某请求。同时,黄某要注意河源重婚取证,若她在协议离婚时放弃该项请求,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致使离婚发生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之缘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河源正规寻人公司,然而该当事人于协议离婚之时已明晰地表露出放弃该项请求之意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