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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外情公司-同一小区现两家,妻子举报丈夫竟涉嫌重婚?

时间:2025-07-18 09:16:09

 

深圳婚外情公司-同一小区现两家,妻子举报丈夫竟涉嫌重婚?

孟女士在等待丈夫因涉嫌重婚罪被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在积极筹备针对丈夫的若干财产相关的民事诉讼。自1986年起,孟女士与刘某这对24岁的青年男女携手步入婚姻殿堂,他们的婚姻关系至今已持续了39个春秋。

孟女士回想,她已在上海安家超过二十载,而刘某则长期奔波于外地。数年前,刘某曾提出分手的念头,但最终并未坚持。到了2022年,刘某再度提出离婚,声称自己打算出国定居。随后,孟女士察觉到,她的丈夫刘某,这位长期在外漂泊的人,早在数年前就已经在上海安顿下来,与一位女性及数名孩子共同租住在青浦区的一栋别墅中,而且这栋别墅竟然与她所管理的另一栋别墅位于同一个小区。

2023年,孟女士向警方揭露了刘某涉嫌重婚的罪行,同年,警方随即展开了立案调查。据记者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得的消息,刘某涉嫌重婚的案件已经转交给了检察院处理。

丈夫与情人以夫妻名义生活

共同养育3名子女

孟女士向记者透露,她和丈夫刘某自结婚以来,相聚的时间总是不多。她在上海已经安家超过20年,而丈夫则常年奔波在湖北、江苏、云南等地,通常每周或每月才能回家一趟。

孟女士透露,2019年,刘某曾因长时间分隔两地而提出离婚的请求,但被孟女士坚决回绝,而刘某也没有继续坚持。到了2022年,刘某又一次以口头方式向她提出离婚,声称自己即将前往美国。孟女士察觉到事情必有蹊跷,随后发现,那位声称“长期在外”的丈夫,实际上在几年前就已经与一名女子在上海租房居住,而且他们的住处竟然与孟女士所管理的别墅位于同一个小区。孟女士负责管理的小区内那栋别墅,由于她将其出租给了他人,因此未能及时察觉到这一变化。

孟女士向记者展示的登记表上,加盖了青浦区徐泾镇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的公章,表中显示,一栋别墅内有8位实际居住者,其中包括60岁的刘某及其39岁的妻子胡某某。备注栏中提到,他们是一对夫妻且为租户。此外,还有3位被标注为“租户子女、未成年”的成员深圳商务调查,以及刘某的未成年儿子和胡某某的父母。孟女士阐述,她和刘某仅有唯一一个孩子,而登记表中所列的“子女”并非他们夫妇所亲生。

孟女士透露,在2023年,她向警方报案,对刘某涉嫌重婚罪进行了举报。同一年,警方对此案展开了调查并正式立案。

判决书明确指出,孟女士与刘某之间的民事纠纷中,法院确认了相关事实,即刘某与胡某某保持了情人关系。在2023年7月2日,孟女士向警方报案,指控自2015年开始,她的丈夫刘某与胡某某以夫妻身份在某处共同居住,并且他们育有三位子女,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紧接着重婚调查,在7月20日,警方向孟女士发放了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举报的重婚案件已被正式受理。此外,判决书中提到,根据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尽管他清楚孟女士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他仍与刘某共同抚养了三个孩子。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刘某涉嫌重婚罪一案已移交至检察院。

丈夫曾以1000元

将奔驰车转让给情人的公司

孟女士向记者透露,她个人对于离婚并无异议,然而她无法容忍刘某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的做法。“他涉嫌重婚,且变卖家庭财产,与情人和私生子一同移居海外。”她进一步说明,刘某所提要求仅为口头表达,并非书面形式的协议,记者未能查看到任何协商的书面记录。尽管如此,双方之间至少已经发生了两起民事诉讼。

2023年,孟女士对刘某等人提起了诉讼。根据该案的二审裁决文书,孟女士与刘某曾一同购置了一辆奔驰汽车。同年,刘某与一家企业达成了车辆交易协议,该协议中车辆的价格被定为1000元。这家企业成立之初重婚调查,其法定代表人就是胡某某。孟女士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刘某与该公司存在恶意勾结,侵犯了孟女士的合法权益,并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2025年,刘某将孟女士及其所生子女告上法庭,声称一房产应为夫妻共有,并指责孟女士未征得刘某同意就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故请求法院判定该行为无效。根据起诉书内容,刘某表示自2017年起与孟女士关系恶化,目前正筹备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目前,此案尚未进入庭审阶段。

孟女士对于刘某现时的职位及具体职责表示不知情:“我原本以为他依旧留在了之前供职的企业,他并未向我透露过(关于工作变动的)任何信息。”她打算将刘某的相关情况向其之前工作的单位进行反映。

如何判定重婚罪?具体标准是什么?

问:重婚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若一方已婚却再次结婚,或虽知晓对方已婚却仍与其结合,将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重婚行为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某人已有配偶,却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二是某人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判断重婚行为,核心在于是否形成了另一段婚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即已婚者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指的是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在《刑法》的规定下,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具体来说,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与配偶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后,若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即构成重婚,这指的是两个法律婚姻关系的重叠。

与原配配偶进行婚姻登记,而与他人未经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这种行为构成了重婚,属于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的类型。

未曾与配偶或他人正式注册结婚,然而,曾与配偶或他人先后或同时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从而构成了重婚行为,这种情况指的是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婚现象。

与原配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随后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手续,构成了重婚行为,这属于先有事实婚姻后有法律婚姻的情况。

未娶配偶,却明悉对方已婚,仍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构成重婚行为。

婚姻要求配偶间的忠诚,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而且对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极为不利。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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