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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发布时间:2021-09-02 15:01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备营业执照。”法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均由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律。根据《民事检察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总行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仍应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对外当事人直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取决于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因为分支机构一旦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将被公之于众。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组织,可以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当然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重点讨论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形式等。

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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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外界签订合同。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同时对外公布作为总公司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合法经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分支机构可以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劳动仲裁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设立总行分支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快速、全面地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合同律师,当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被法律认可,分公司只需加盖分公司印章即可对外签订合同。如果每份合同都必须加盖总公司印章,从本质上削弱组织在分支机构实际经营活动中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注册分支机构的目的背道而驰。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业务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业务范围,但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对业务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具体原因请参考《公司法》100问(三)公司业务范围外签订的对外合同有效)。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分公司对外担保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法人分支机构获得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法人的书面授权不明确的,法人分支机构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外界签订合同的责任

如上所述,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外界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产生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业务,一旦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应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所管理的财产。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依照《关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行为主体清偿债务。执行,一旦总行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行其他机构的分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财产的执行中,法律规定承包或承租的分支机构对承包或承租人的投资和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的,总公司能否利用分公司进行超出其授权范围拒绝承担报销责任?我们认为,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与外界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非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出了合同的订立,即使对外签订的合同超出了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办公室,是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对方与分行签订的外部合同。因合同合法有效,总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清算责任。总行对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算责任。一旦分支机构的外债难以清偿,总行应承担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将分公司和总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