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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 遭遇不正当调岗,能以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2-06-08 10:11

写在最前面:在实践中,工作调动已成为迫使员工离职的一种手段。我曾处理过一个单位简单粗暴地将员工从中层调整到前台的案例。遇到不合理的工作调动深圳劳动法律师,员工真的是砧板上的鱼,任由宰割吗?也许不吧。例如,广东有文件规定,以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将此案推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弄清楚情况,做出正确的选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法》

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粤高发[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了用工权,劳动者提出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工人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后工人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一致;

(3)不辱骂和惩罚;

(4)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劳动者一年以上未明确提出异议,再按第一款调整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劳动法律师_中国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_劳动部的高级物流师报考一定要是劳动部的物流师吗

公民奖

(2017)月民沉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相互诉,二审上诉人):中日隆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地址:1号1、12、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荡岗松山工业区中日龙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石谷杨毅,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游武军、唐惠友,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互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廷和深圳劳动法律师,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56号,河南省南诏县白土岗镇白溪村6组。

再审申请人中日隆电器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日隆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6)粤03民忠)第13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复核,现已结束复核。

中日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责令中日龙公司不向王廷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66181.5 元,2011 年 2014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期间深圳律师查询,扣减工资 50402 元,9 月工资差额2015年905.12元,律师费3372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6000元;所有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均由王廷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中日隆公司依法行使劳动自主权,转岗合法合规,具有足够的合理性。该岗位变动确实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王廷和的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未发生不利变化。本案中深圳市律师,王廷和在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期间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应视为王廷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二、王廷和的底薪在外派期间由中日龙公司支付,已全额支付,从未扣除,无需退还。王廷和同意日本公司更改餐费条款。餐费扣除不属于工资扣除,无需退还。 三、王廷和违反了培训协议约定的义务。回国后三年没有在中日隆公司工作,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保证金。 四、中国日隆公司已根据王廷和2015年9月的工作情况和工资计算支付基准向王廷和支付了工资。 五、王廷和的主张均不成立,中日龙公司无需支付王廷和的律师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基于中日隆公司主张的再审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日龙公司与王廷和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廷和的职务。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更换王廷和的职务,且未征得王廷和的同意,中国日隆公司单方面更换王廷和的职务是不恰当的。王廷和可据此与中日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中日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中日隆应向王廷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