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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 招聘信息中有歧视内容可以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2-06-30 20:29

【典型案例】深圳劳资纠纷律师:本文将分析劳动者能否以招聘信息中的歧视性内容起诉用人单位!2015年6月8日,某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某市发改委编外人员招聘的公告》,其中规定报名的基本条件为:1、遵纪守法深圳律师招聘,不违法,不处罚; 2、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4、本市户籍;5、具备上岗资格要求招聘岗位。 2015年6月22日,陈某某通过网络信访举报,上述招聘信息含有就业歧视。 2015年7月21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对陈某某先生招聘信息存在就业歧视信访的答复意见》,回复说按照本市有关非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服务人员 编辑人员招聘不存在户籍和学历歧视。陈某某不服,以被告人身份向发改委提起诉讼深圳律师招聘,请求判令:1.依法,《关于编外人员招聘公告》的招聘行为某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构成就业。歧视和侵犯陈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2、发改委向陈某某书面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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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深圳律师招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陈某某是否为合格主体。合格原告是有资格就特定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离婚律师,必须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陈某某只是浏览和阅读了某发改委的官网,并未按照公告向某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也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竞赛。陈某某充其量只是对应聘发改委职位感兴趣,是潜在的未指明申请人,而不是实际申请人。陈某某通过网上信访向上级政府反映,某发改委存在就业歧视,并表示不同意公告的内容,并不是因为申请后申请被屏蔽或拒绝。因此,陈某某不具有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直接利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原告资格。

【律师点评】

深圳市劳动争议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中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如果有求职意向的应聘者以此为由直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则不具备原告作为诉讼标的的资格,因为这与诉讼标的有关。没有“直接利益”。此外深圳合同律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招聘说明书或招聘广告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但未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规。可见,对用人单位发布的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说明书或招聘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起诉。这里的“不可诉”并不是说不能启动诉讼程序,而是指法院虽然应当受理立案,但最终不能进行实质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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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在上述情况下确定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难以取得有利的和解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在招聘说明书或招聘广告中加入歧视性内容不能等同于实施就业歧视。只有在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因法律禁止的原因实际拒绝为求职者提供面试机会或拒绝雇用特定对象时,才能确定就业歧视。原告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仅凭招聘说明书或招聘说明书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歧视性行为,或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歧视性内容不足。用人单位发出的招聘广告。该单位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的具体对象。因此,即使是“合适的”,也很难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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