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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doc
发布时间:2022-04-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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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方式有哪些?第三条 律师收费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限额,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代理劳动者进行仲裁、诉讼的律师不得以风险代理形式收取费用,费用不与诉讼成功金额挂钩,也不与仲裁(诉讼)标的物挂钩,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代表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律师收取的费用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热门城市:盐田区律师、中山县律师、高县律师、澄海区律师、长兴县律师、武功县律师、蓬江区律师、寿光市律师很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方式有哪些?下面我来回答你。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特区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收费,维护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外地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有关地方法规也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在外地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第三条 律师收费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限额,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代理劳动者进行仲裁、诉讼的律师不得以风险代理形式收取费用,费用不得与诉讼成功金额挂钩,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与仲裁(诉讼)标的有关。代表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律师收取的费用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四条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包括:(一)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二)约定委托人支付律师差旅费)异地办案,本市境内交通费;(三)约定委托人承担其他单位收取的取证费,如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等。 (四)由其他单位收取,委托人同意由律师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前款(二)、(三)、(四))项目为律师代收、支付的项目,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五条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禁止下列行为:(一)律师个人收取律师费;(二)律师通过他人转让律师费;(三)@ > 律师接受非承认使用实物财产或交易利益。

仲裁或诉讼双方的债权总额不超过上一年的最低工资,且无非财产性债权,或双方所请求的事项不直接表现为财产(纠纷除外)超过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阶段或诉讼每一审级的律师费不超过3000元,不低于2000元。(三)如果律师同时代表仲裁和一审,一审的律师费可以和仲裁的律师费一样;如果律师代表一审和二审,或者如果代理人不代表一审和二审,二审律师费在前一阶段律师费的基础上减半,但不得低于2000元。前一阶段律师费是指仲裁阶段或一审阶段的律师费深圳律师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四) 代表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者的律师作为仲裁(诉讼)对方的同一雇主,以及本案中代表雇主或雇主的律师,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可以按案件单独计算收取律师费;同时审理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律师费限额:2人或2件案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取。在此基础上,每多一人或一案,0.标准案费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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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联合审理,是指仲裁庭(法院)组成相同,书面通知开庭时间相同,其他案件视为非-联合试验。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深圳律师收费,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调动律所,是指调入和调出律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变更办案律师的,委托人无需增加律师费或更改律师费计算标准。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员工协商确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的,费用确定后,一方或双方减少仲裁(诉讼)请求的部分事项或金额的,不减免律师费。律师自愿减免的,减免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第十一条 律师费确定后,当事人和解或申请人(原告)撤诉时,律师费不减,现阶段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但律师费在下一个实例级别无法收集。减少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第十一条 律师费确定后,当事人和解或申请人(原告)撤诉时,律师费不减,现阶段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深圳婚姻律师,但律师费在下一个实例级别无法收集。减少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第十一条 律师费确定后,当事人和解或申请人(原告)撤诉时,律师费不减,现阶段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但律师费在下一个实例级别无法收集。

申请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撤诉并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诉讼后,同一案件的原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原委托代理人有义务继续代理仲裁或诉讼。这个阶段,不宜重复收取律师费。第十二条 继续代理执行阶段的律师,可以按原仲裁或第一审律师费的一半收取代理执行费;律师不代表仲裁、诉讼,仅代表执行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审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律师费。被执行人进入清算程序的,或者拟执行的财产在国外,或者在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三个月内财产未全部执行的,律师的代理人的执行费用可以增加20%。第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物价2006298号)。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上所述深圳律师收费,深圳特区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情况深圳律师所,详见《深圳特区律师》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投诉或举报。此外,律师可以依靠这种方法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以上是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方式有哪些?”的回答。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台州律师。什么是劳动仲裁律师的诉讼代理?